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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法院系统2008年统一招考法官、书记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简章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青岛市人事局 2008-3-6 11:26:52
山东省法院系统2008年统一招考法官、
书记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法院系统工作实际,经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厅同意,山东省法院系统2008年继续面向社会统一招考部分法官、书记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
    一、 招考人员范围和条件
  招考范围包括法官、书记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具体数量、职位及要求详见附表。
  报考人员除具备报考公务员应有的条件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官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2、年龄在23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2年3月4日至1985年3月4日期间出生);菏泽市、无棣县年龄可以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67年3月4日以后出生)。
  3、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司法警察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77年3月4日至1990年3月4日期间出生)的男性公民。
  2、省法院司法警察应具有法律或公安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日照岚山区司法警察应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身体健康,体态匀称,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扁平足。   
  4、裸眼视力4.8(旧标准0.6)以上,或者裸眼视力均在4.6(旧标准0.4)以上,且矫正视力5.0(旧标准1.0)以上。
  5、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实际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25% 。
  (三)聘任制书记员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77年3月4日至1990年3月4日期间出生)。
  2、省法院书记员应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其他地区书记员应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良好的法律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运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录入每分钟不少于80字。
  (四)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条件
  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条件请参见附表或直接与报考单位联系。
    二、报名方法
  1、报考省法院司法警察、书记员职位及青岛海事法院海事法官职位的人员执行省直机关的报名、资格审查规定。笔试成绩公布后,对进入面试范围的司法警察职位人选进行身体初检和体能素质测评、书记员职位人选进行计算机文字录入测试,不符合要求者,取消面试资格,形成的空缺依次递补,并进行身体初检、体能素质测评或文字录入测试。体能素质测评的要求和计分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和省人事厅、公安厅的有关规定执行。身体初检、体能素质测评或文字录入测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报考其他法院的人员的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及资格审查等工作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其中,报考市级以下法院书记员职位的人员应由各中院负责文字录入测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合格证明。
  3、报考法官职位的人员,在资格认定时除携带报考公务员应有的材料外,还应携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1、笔试:与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的笔试同步进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时间为3月23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14:00—16:30申论。
  2、面试:省法院招录人员的面试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法院组织实施。面试时间为4月22日—24日。市级以下法院招录人员的面试工作由省法院会同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时间与各市同步进行。
  为保证招录人员质量,进入面试范围人员的报名登记表,在面试前由各中院报省法院,对其年龄、身份、学历、履历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查。
  四、考核录取
  法官、书记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录用及有关问题,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8]9号)和关于转发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组通字[2004]49号)的规定。其中,对书记员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法院工作人员录用表,由各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并经省高院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在报名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直接与报考单位联系。详情见山东人事信息网、山东法院网。未尽事宜见《关于2008年度全省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8]9号)和各市招考简章。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青岛市2008年度法院系统一招考法官职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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